江苏天明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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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4民初6970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12xx****xxxxxx,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邱某,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某有限公司、邱某公司减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被告泰州某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