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4民初6970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12xx****xxxxxx,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邱某,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某有限公司、邱某公司减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被告泰州某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