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明电梯有限公司

318江苏天明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02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陵区育才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朱亮亮。
委托代理人:顾方明,江苏天明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丁卯南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金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金红
审判员  蒋 晶
审判员  王荣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珍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