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明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天明电梯有限公司、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异8号
案外人: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鸣,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亮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邵某某对本院裁定查封案涉兴化市某某24幢101室房产主张权利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邵某某称,2011年12月1日,案外人已向兴化市某某的开发商某某公司支付了案涉房屋的首付款120463元。2013年3月25日,案外人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已于当日在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异议人,房屋建筑面积106.28平方米、每平方单价3768元。案外人遂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房贷28万元,付清了剩余房款。2014年12月31日,某某公司通过兴化市银鑫物业公司将案涉房屋的钥匙交给案外人,案外人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于2017年入住。在此期间,案外人多次要求某某公司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但某某公司一直以手续不全为由拖延,2019年7月8日,某某新物管公司兴化市江浙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管理处、兴化市房地产领域信访突出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才出具证明让案外人至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但由于案涉房屋被海陵区法院查封而无法办理。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任何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在本案中,对于案涉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案外人没有任何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故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2018)苏1202执2209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苏12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泰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货款519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9183元,合计548183元。二、驳回原告江苏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4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9814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作出(2018)苏1202执923号之一、(2017)苏1202执58号之一、(2017)苏1202执623号之一、(2018)苏1202执2209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名下位于兴化市某某的房屋(详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清单)。于同年12月24日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上述裁定及本院协助执行通知,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其中包含案涉房屋兴化市某某24幢101室。(2018)苏1202执923号之一所作出的查封行为系首查封,其余为轮候查封。现案外人邵某某对本院轮候所查封的房屋主张权利提出上述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案外人只能针对首查封行为提起异议。本案中,本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故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案外人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异议,应当针对首查封行为提出,故本案中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现本案已经受理,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邵某某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厚成
人民陪审员  蒯立云
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安 南
书 记 员  陆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