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6232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津歧路东侧鸿儒新园36-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Y12T0C。
负责人:***。
被告:***,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第三人:***发新型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临港经济园西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F5NQ57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第三人***发新型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建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