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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6232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津歧路东侧鸿儒新园36-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Y12T0C。 负责人:***。 被告:***,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第三人:***发新型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临港经济园西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F5NQ57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第三人***发新型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建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