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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佳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9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佳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爱萍。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涛,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佳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3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佳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佳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佳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0元,减半收取7430元,由上诉人浙江佳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启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佳乐
蔡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