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茵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茵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富翔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03民初249号
原告:广州茵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92号丽华大厦XXXX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系原告员工。
被告:广州富翔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地铁芳村站内及出入口广州市荔湾芳村万象商业街自编XXXX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茵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富翔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茵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7月15日至9月30日的环保系统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运营管理费245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茵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计),由原告广州茵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