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61778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利瑞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利瑞克机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现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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