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1民初3537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环市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大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榴岛大道(城关)261、2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台州大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
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