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大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台州大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356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远,玉环市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3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市。
被告:台州大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榴岛大道(城关)261、263号。
法定代表人:沈祖海。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其,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机电工业园区(黄泥坎加油站边)。
法定代表人:刘慧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大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美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许家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