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大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大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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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玉 环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裁定 书

(2021)1021民初2763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远,玉环市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大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榴岛大道(城关)261、263号。
法定代表人:沈祖海。
原告***与被告台州大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李育金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邢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