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201执4111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刁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某,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4)新22民终4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431695.5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之一。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房产、不动产、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本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履行200000元,剩余部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新2201执4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