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123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38-1号云科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8年依据托克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12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我院执行立案后于2019年1月16日从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扣划600000元并将该款支付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新民申466号民事裁定书中止(2017)新212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23年11月13日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新21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6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除名下有一辆三菱牌(×××)车辆外再无其他财产;
2、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3、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在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的社区进行走访调查,发现***所居住的房屋为租赁的公租房也无工作;
4、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6、本院查询***有车辆登记信息,于2024年5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三菱牌(×××)车辆已于2022年8月2日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首封,我院对该车辆进行轮候查封,冻结期限自2024年5月17日至2026年5月16日截至;
7、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公司注册信息;
8、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处拥有135547.32元债权,我院已对该笔债权进行冻结并要求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该笔债权,但该公司表示被执行人***针对该笔债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无法进行支付该笔债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电话告知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亦表示无法提供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6月24日向我院出具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1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