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辖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68号4F2-2-13。
法定代表人:赵会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瓦房村三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姜秀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羿辉,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2民初2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合同约定内容实质是公路修建,属于建设施工合同范围,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施工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板至经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的工程项目为铣刨沥青、水稳层,属于公路整修项目工程,符合建设施工合同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此案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以上诉人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租其机器设备施工,未支付足额租金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租金、违约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涉案《铣刨沥青、水稳层协议书》中第十条约定,争议解决: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有争议的,可以协商或调解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依据。被上诉人作为原告方其住所地为徐州市鼓楼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该院对本案有权管辖。上诉人的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曲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