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新唯美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402民初5724号 原告 平顶山市新唯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北段东侧金石九天城尚院6号楼1单元5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69996529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系平顶山市新唯美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 深圳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怪四路22号华晟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3795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郑璐镇东庄村44号,身份证号:37012619********。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210元,违约金11407.5元(违约金按合同规定,货物送至工地20天内结清货款。20天之后开始算起,暂定2023年2月4日至2023年7月4日。每推迟一天按货款15210元的每天千分之五作为履约赔偿金,并顺延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庭审中查明,平顶山市新唯美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平顶山市新唯美商贸有限公司按照约定供货(马可波罗CH12630AS型号600*1200规格,195片,单价78,共计金额15210元),上述货品由深圳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收并签名。***系深圳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唯美商贸有限公司按照约定供货价值15210元,深圳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货款15210元。关于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自起诉之日(2023年11月8日)起,以152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新唯美商贸有限公司欠款15210元及利息(以1521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3年11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平顶山市新唯美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深圳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元,由平顶山市新唯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