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嘉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5民初3773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河北嘉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新城区人民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819514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嘉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2019年12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