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28执5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嘉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新城区人民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8195146G。
法定代表人:王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立。
被执行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晟峰软件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200M。
法定代表人:郭小兵,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嘉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5140.59元。
审判员 石润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天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