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8民初567号
申请人:河北嘉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新城区人民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8195146G。
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3号(晟峰软件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200M。
法定代表人:郭小兵。
原告河北嘉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嘉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28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2828000元,期限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嘉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立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