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嘉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8民初567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嘉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新城区人民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8195146G。

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3号(晟峰软件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200M。

法定代表人:郭小兵。

原告河北嘉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嘉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28000元予以冻结。现因申请人河北嘉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2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立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恒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