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81民初6471号
原告: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泰达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沿江社区聚青路青城山段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泰达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