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6民初10150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