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川3224民初661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94109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2018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锦明公司签订的“***耳风景区康养中心”《木工劳务分包合同》;2.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100000.00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33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8日,经原告与被告***商议,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耳风景区康养中心”《木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加盖被告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被告***个人签名,同日原告将100000.00**证金打入被告***个人银行账户,但合同至今未履行,故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要求被告***于2024年3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保证金100000.00元,如果被告***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0元,被告***同意; 二、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8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