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632号
原告:重庆市启荣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工业园区灯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8393769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路街道花园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二楼3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6898846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启荣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启荣模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启荣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启荣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重庆市启荣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