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联友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4财保63号

申请人:南充联友电器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7W1XE,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燕京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雍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300068988465E,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路街道花园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二楼3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德龙。

申请人南充联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充联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账户05×××62中存款350000.00元。案外人雍强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住宅房屋为申请人南充联友电器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充联友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账户05×××62中存款3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案外人雍强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住宅房屋一套【南房权证南监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