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03执6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石门镇皇台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赵洪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菲,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北冀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公里街10号新华商业广场1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冀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于年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侵害他人利益,撤销执行申请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准予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