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民终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冀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公里街10号新华商业广场19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皇台底村。
负责人:**元,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菲,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北冀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河北冀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冀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冀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60元,减半收取7180元,由河北冀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