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03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石门镇皇台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3198248889。
负责人**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菲,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北冀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公里街10号新华商业广场1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243968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冀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耀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