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81民初1338号之一
原告:河北冀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公里街10号新华商业广场1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24396887。
法定代表人:徐志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丙川,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硕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消防科技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590916953。
法定代表人:史布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红霞,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冀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硕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该案案情复杂,案件审理期限需超过3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河北冀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硕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焦勇智
审 判 员 宋永真
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