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8民终6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羽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3号滨江优谷大厦A1号商务办公楼16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磊,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启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22小区幸福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路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石河子市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北羽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启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羽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30元退还上诉人河北羽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孙铭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