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680号
原告:河北羽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林门街**滨江优谷大厦**商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杭启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磊,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启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石河子市22小区幸福路**iv>
法定代表人:路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新疆石河子市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羽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河子市启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羽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花 蔺
人民陪审员 盛秀梅
人民陪审员 王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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