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3民初151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4日,系***之妻。
被告:**,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稻香路166号3幢3**5层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6895338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