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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623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汉,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 申请执行人:**,汉,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充市顺庆区稻香路166号3幢3**5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川1623民终14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93528.3元,其中转执行费1284元。申请人领取92244.3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