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38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汇丰西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924114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开泰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131219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冀0104民初3876号民事裁定,冻结***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建南支行账号尾数为7948账户存款1680108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454742.62元)。2020年9月14日***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建南支行账号尾数为7948账户中存款168010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