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3876号
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汇丰西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924114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开泰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1312198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010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010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