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汇丰西路**。
被执行人***市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中华南大街*******
***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8.3811万元(利息、***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