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市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汇丰西路**。 被执行人***市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中华南大街******* ***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8.3811万元(利息、***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