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4180号 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汇丰西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924114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202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2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