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4180号之一
原告:***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汇丰西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924114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2元、保全费2621元,合计6423元,由原告***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