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893号
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汇丰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
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250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250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