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893号 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汇丰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 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250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250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