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893号之一
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汇丰西路38号。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长安区。
申请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冀0102民初8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250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玉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对被申请人之财产保全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2501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