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81民初2450号之四
原告:余弟弟,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边贸西路1号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433490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余弟弟与被告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余弟弟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偿还所有诉讼款项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弟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0元,减半收取13,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00元,由余弟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