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424民初1915号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清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