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424民初1915号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清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