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24民初2665号 原告: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边贸西路1号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433490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恒生公司、伊观 星双方劳动合同关系;2.恒生公司无需向***支付工伤赔偿金51,221.55元;3.诉讼费用依法分担。事实与理由:恒生公司、***双方工伤赔偿一案,由***向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22】第71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819.44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2,50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75,619.44元。”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收到该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存在如下错误:一、仲裁裁决确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819.44元计算错误《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原告属城镇私营单位,2021年,福建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433元。有准确数据可查询的情况下,应当以此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5.81-41)X0.2X(62433/12个月)=36,221.55元。二、仲裁确定的停工留薪期间明显过长,应当确定为3个月为被告实际伤情为横突骨折一处、肋骨骨折两条。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附件之分类目录规定,横突骨折的停工留薪期为2-3个月,肋骨骨折单条为2-3个月,多条为3-5个月。多条,即两条以上。此规定意味着肋骨骨折哪怕是7、8条甚至更多的情况下,停工留薪期间封顶也就5个月。仲裁裁决在被告肋骨骨折两条的情况下将此期间确定为4.5个月,明显偏高,应当确定为3个月为宜,相应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应当计算为:5,000元X3个月=15,000元。三、被告工伤伤残九级之评定结果,同样明显偏高,明显不公平《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2晋级原则之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查询相关资讯可知,被告横突骨折、肋骨骨折均属于轻伤。医学界基本上一致认为此伤情可以不用手术,横突骨折3-6个月可以完全恢复,肋骨骨折3个月可以完全恢复。此意味着被告伤情在恢复后完全不影响其劳动能力。被告伤情鉴定为九级,本身已经是按“最多晋升一级”处理,结合其伤情之容易恢复情况,该等级鉴定结论实为不科学、不准确。 被告***的代理人辩称:一、福建省202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人民币101,516元,月平均工资为8,460元。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月平均工资8,460元予以赔付,***适用标准错误,应当依法予以修改。二、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应当按照5个月予以计算赔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三、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帮助被告及时获赔,应当予以维持。综上,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故恳请贵院在查明本案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恒生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以及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情况。2、提供裁决书、送达回证,证明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的***仲案[2022]71号裁决书并当日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裁决书的事实,以及证明裁决书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错误。3、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被告是因为受到损伤,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4、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2.L1横突骨折。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性均没异议。裁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准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4份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代理人提供了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通知,证明2021年社平月工资是8,460元。应该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停薪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22年。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不能因为企业而发生改变。 原告代理人认为,我们公司是私人企业,对这些文件不符合私人企业。 本院认为,被告代理人提供的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闽人社文[2022]111号通知关于2022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2021年平均工资101,516元,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8,460元。可以采信该证据。 法院调取了5份证据,主要是证明了原告帮其被告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功能障碍九级伤残,工资表记载每月5,000元工资等事实,以及被告受伤花费医疗费1,407.20元,交通费242元。经质证,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该证据可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系恒生公司承建的翡翠滨江项目工地从事油漆工,合同期限为2021年6月3日至油漆工作任务完成为止。2021年12月26日16时许,***在恒生公司承建的翡翠滨江项目工地10号楼做外墙分割线工作时,因为钢管扣松动致使钢管架脱离掉落,导致***不慎摔倒受伤。经宁化县总医院确诊为:1、第10、11肋骨骨折;2.L1横突骨折。根据银行流水***每月工资发放记录为人民币5,000元。 二、恒生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1月19日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三明市(宁化县)认定工伤(2022)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7月7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明劳能鉴[2022]129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 三、***向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与恒生公司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恒生公司支付***因工伤残九级各项工伤赔偿合计238,613.2元。2022年10月10日,***裁委作出***仲案字[2022]71号《裁决书》,裁定:1.解除***与恒生公司的劳动关系;2.恒生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819.4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50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75,619.44元。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具体计算标准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准。 四、2020年10月16日恒生公司为承建翡翠滨江项目二期工程为该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向宁化县社会保险中心缴纳工伤保险费119,654.38元。 另查明,福建省2020年全省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91,072元;福建省202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01,516元;福建省2021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76,927元;2020年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8.29岁,其中:男性75.81岁、女性81.55岁。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关于是否解除***与恒生公司劳动关系的问题;二、关于确认***因工伤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及用人单位赔偿项目的数额的问题;三、关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医疗费由工伤医疗保险支付还是由恒生公司支付的问题; 一、关于是否解除***与恒生公司劳动关系的问题。 本院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的伤残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提出解除其与恒生公司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主张解除其与恒生公司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关于确认***因工伤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赔偿项目的数额的问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于2021年12月26日受到事故伤害,故确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1,072÷12)×9个月为68,304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认为,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福建省2020年男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5.81岁,***受伤时41岁,即(75.81岁-41岁)×0.2=6,962个月,应按6个月计算,福建省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60元,故确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50,760元(8,460元×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760元(8,460元×6个月); 3.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规定:横突骨折的停工留薪期为2-3个月,肋骨骨折单条为2-3个月,多条为3-5个月。多条,即两条以上。根据***的伤情酌定其停工留薪期为4。5个月,工资表记载每月5,000元工资,恒生公司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月工资为5,000元,故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2,500元(4.5×5,000元/月)。 4、交通费为242元,医疗费为1,407.2元 综合以上认定,***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数额确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3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7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7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500元、交通费为242元、医疗费为1,407.2元。合计193,973.2元。 三、关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医疗费是否由工伤保险支付还是由恒生公司支付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医疗费由工伤医疗保险支付,但因办理工伤保险理赔需要双方当事人配合提交相关理赔材料,为防止当事人相互推诿,提高理赔效率,更好保护工伤职工,可由恒生公司先行垫付上述费用,再由恒生公司向工伤保险部门理赔,理赔款归恒生公司所有。 综上,本院认为,自当事人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未生效,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时,对该《裁决书》不予质评,故对恒生公司主张撤销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2022)71号《裁决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医疗费先由恒生公司先行垫付,再由恒生公司向工伤保险部门理赔,理赔款归恒生公司所有。恒生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恒生公司关于无需向被告支付工伤赔偿金51,221.55元;及应按2021年,福建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433元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5个月,明显偏高,应当确定为3个月,被告工伤伤残九级同样明显偏高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的代理人辩称,关于应按福建省202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人民币101,516元,月平均工资为8,4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月平均工资8,460元予以赔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应当按照5个月予以计算赔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与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3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760元、医疗费1,407.2元、交通费242元合计120,713.2元。该款待工伤保险赔付后归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三、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7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500元。合计73,260元; 四、驳回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