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民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边贸西路1号1113号。
法定代表人:邱小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福建格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89号市一建B幢综合楼106-107号。
法定代表人:潘则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柏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靖,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交警安置楼。
法定代表人:瞿榆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典公司)、原审被告福建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卓典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支持恒生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恒生公司未收到卓典公司的《工程结算书》,无法对工程款进行审核。卓典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收发登记表,系单方制作的,不具有证明力。收发登记资料显示由徐文签收,但徐文既不是恒生公司的工作人员,更不是恒生公司指定的现场施工代表。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及《<施工劳务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双方各有一个代表在现场施工负责工程相关事务,代表各方行使权利,恒生公司指派的现场代表为张金荣,约定由张金荣审核结算后交由恒生公司,而卓典公司并没有将工程结算书送达至张金荣处,且卓典公司与恒生公司联系方式都是保持畅通的,卓典公司明知恒生公司联系方式和合同约定的代表人,但却不用简便的方法通知恒生公司,而采用恒生公司不知晓的方式,不符合常理。再者,恒生公司与卓典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应该将劳务进度款申报资料交送恒生公司的现场代表审核,并回返经签认后的《劳务结算书》。根据合同约定,对于涉及有关工程款的决算文件,应当由恒生公司或者指定的工程代表进行审核后签字盖章确认并回返。卓典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邮件单只能证明卓典公司曾将文件寄出,既不能证明寄送的是《工程结算书》,也不能证明恒生公司收到了卓典公司寄送的文件。如果恒生公司收到了《工程结算书》,必然要提出异议。从适用法律方面来看,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认为恒生公司认可了卓典公司的《工程结算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条法律规定的前提是恒生公司收到了卓典公司的竣工结算文件,与本案的事实不符,故不能适用该规定。二、卓典公司制作的《工程结算书》属于单方制作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工程结算书》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1.卓典公司主张工程桩成孔成桩和支护桩成孔成桩的单价为210元/米,实际上2017年12月14日在邵武市福临东南项目拆迁办公室,恒生公司的代表卓维卫和卓典公司代表潘则岳协商确定螺旋桩价格为200元/米。考虑到本次业务是第三人万军促成,经再次协商约定,调整为210元/米,其中调整的10元每平米作为万军的介绍费。即46010元(4061米×10元/米=40610元)介绍费应由卓典公司支付至万军个人账户。由于恒生公司已经将属于万军的中间费用一并支付给卓典公司,故螺杆桩的决算价格应当为200元/米。2.关于8万元退场补偿费。合同约定,设计施工累计总根数达到90%,可不支付退场补偿费。由于工程是按照第二版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根据第二版的图纸的结算,实际施工总根数已经达到90%,所以恒生公司无需支付退场补偿费8万元。3.关于结算书中的试桩停工补偿费2万元,仅是签订合同时的一个惯例,并没有发生,不应当支付停工补偿费2万元。4.关于卓典公司主张的停工补偿费,根据监理日志及施工日志的记载和相关规定,因卓典公司自身过错及非双方原因造成,共计13天,该部分主张没有依据。即:(1)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10为省检查组检查文明城市,全市所有企业停工,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根据《施工劳务合同》第九条的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政府政策的原因可以免除责任。双方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在停水停电或者恒生公司材料供应耽误的情况下,才进行补偿。(2)卓典公司主张2018年6月4至2018年7月3日停工30天。但是根据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的记载6月27日接甲方通知,图纸变更完毕。恒生公司于27日已经通知卓典公司开工,而卓典公司未按照通知时间开工,而是在7月5日才进场施工。故意拖延进场时间,6月27日至7月3日应为卓典公司耽误施工工期,卓典公司将此计算为停工补偿与事实不符,完全黑白颠倒。(3)2018年7月16日、2018年7月19日、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26日,四天的停工补偿与事实不符。其中,7月16日是因为卓典公司的砼损坏,导致桩基故障,无法施工,是卓典公司延误恒生公司的工期;2018年7月19日并未停电,正常施工,恒生公司无须支付停工补偿;7月25日、7月26日均是由于卓典公司设备螺旋杆桩钻头损坏造成停工,未能及时维修,造成工期严重滞后。超过10天停工补偿按每天2万元计算的前提是根据补充条款第二条第2的约定,从停工当天开始至干拢影响施工作业连续正常开展的问题累计日历天已达10天以上仍未解决,同意卓典公司安排结算退场,从累计停工的第11天开始至恒生公司对卓典公司结算完成并一次性付清尾款安排卓典公司全部施工装备顺利退出施工现场为止,这时停工补偿按每天2万元计算。三、关于反诉部分。卓典公司应当赔偿恒生公司各项停工损失费合计754377元(其中停工处罚损失517500元,直接经济损失236877元);一审法院以恒生公司承包的建设工程还没有完工,停工处罚尚未实际发生为由不予支持。但在一审判决后,由于正宇公司在拔付给恒生公司的进度款中,已实际予以扣除,现该项损失已实际发生,故卓典公司应当赔偿恒生公司停工处罚损失517500元。具体停工天数及处罚数额为:1.2018年3月12日恒生公司通知卓典公司进场施工,卓典公司无理由于2018年3月14日才进场,直到2018年3月26日才施工。扣除《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的7天准备工作安排,卓典公司应当在2018年3月21日正常开工,延误工期4天。恒生公司被监理单位处罚60000元的停工损失。2.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2日,因为卓典公司螺杆班组机械维修等设备调试原因导致多次无理由停工,停工天数5天。恒生公司被监理公司处罚75000元。3.2018年4月5日、2018年4月7日、2018年4月10日因卓典公司设备钻头原因间歇停工,导致工期严重滞后3天。恒生公司被监理公司处罚45000元。4.2018年5月6日下午、2018年5月7日因卓典公司设备地泵损坏原因,停工1.5天,导致工期严重滞后。恒生公司被监理单位罚款22500元。5.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15日、2018年5月16日下午、2018年5月17日因卓典公司设备地泵损坏原因,停工3.5天。恒生公司被监理单位罚款52500元。6.2018年5月25日、2018年5月26日下午、2018年5月27日,因卓典公司螺桩杆操作间设备压力表故障,导致停工,使得工期严重滞后。停工为2.5天,恒生公司被监理单位罚款37500元。7.2018年年6月23日恒生公司接到设计院图纸,并告知卓典公司开工事实,但是卓典公司迟迟不接收图纸,直到2018年6月27日才派人接收图纸,文件接收后于2018年7月4日才施工,由于卓典公司的延误工期6天行为,恒生公司被监理单位罚款90000元。8.2018年7月24日下午、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26日、2018年7月27日下午,因卓典公司螺桩杆操作间设备压力表故障,导致停工,停工为3天。恒生公司被监理单位罚款45000元。9.2018年7月30日福临东南2#楼基础桩基施工完成所有工程桩施工,恒生公司代表通知卓典公司代表要求桩机设备退场,退场时间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日。由于卓典公司未能租到吊车,导致桩机设备至2018年8月9日退场,由于卓典公司不合理安排,导致项目推进目标未能完成,延误工期6天。恒生公司被罚款90000元。另,按照建筑行业惯例,每个项目工地都要配备基础人员,恒生公司聘请的技术岗位八大员2000元/天的人均损失;恒生公司租用工程所需的挖机、装载机费用1666元/天,现场管理人员16人费用3200元/天,这样工程所需必备的人员和机械租用损失一天合计6866元。再依据卓典公司共停工天数为34.5天,故卓典公司应赔偿恒生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36877元。一审法院认定,技术岗位员工本就属于恒生公司应配备的员工,不存在工资损失的情形,明显错误。恒生公司技术岗位员工并不是必备,有项目就聘请,反之没有就不聘请。项目早结束,恒生公司就少付一天工资,本案由于卓典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停工天数损失,虽然合同并未约定,但因恒生公司在与卓典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恒生公司的责任,从公平原则角度考虑,也应当适用于卓典公司。
卓典公司辩称,一、恒生公司所谓的没有收到工程结束书的上诉理由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卓典公司制作的工程结算书已经由恒生公司现场代表徐文亲自签收,同时卓典公司还通过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寄给恒生公司。恒生公司也都已经签收了工程结算书,所以恒生公司陈述没有收到不是客观事实,不能成立。恒生公司称卓典公司制作的工程结算书属于单方制作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立。卓典公司制作的工程结算书,完全是根据本案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施工情况制作的。包括了之前的工程情况申请,都是属于卓典公司施工期间产生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有事实依据。恒生公司收到卓典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该工程结算书对恒生公司具有法律效力。恒生公司应当按照工程结算书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二、恒生公司反诉各项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恒生公司主张的停工损失,没有证据可以证实。同时,也与卓典公司的施工行为无关。恒生公司与卓典公司的施工合同中根本没有工期约定,更没有违反工期的相关违约责任。事实上,本案在卓典公司施工期间,因为恒生公司的原因(没钱采购水泥、设计变更等)反而给卓典公司造成工期延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宇公司述称,同意恒生公司的上诉意见。
卓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恒生公司支付工程款928925元及利息(按日万分之七从2018年11月23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正宇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宇公司系邵武市福临东南2#楼开发商,恒生公司系福临东南2#楼建设总承包方。2017年12月4日,卓典公司与恒生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合同》,恒生公司作为项目发包方,卓典公司作为项目承包方自带施工机具对福临东南2#楼(东南商业城二期延续项目)地下室支护和基础工程螺杆桩进行劳务施工,合同约定:1.螺杆桩预算表对工程的计价内容及单价予以约定,工程桩机具就位成孔成桩210元/米,工作量约4200米,支护桩机具就位成孔成桩210元/米,工作量约1000米,工程桩钢筋笼制作15元/米,工作量约3000米,支护桩钢筋笼制作25元/米,工作量约1000米,试桩停工补贴费20000元(若无发生不计收),税费82740元,总价款为126.474万元。螺杆桩计算工作量根据施工图设计的桩身所置点位以自然地面至进入地下桩尖长(深)度加超灌量按延长米按实计算。2.施工工期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以开工令通知为准,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停水、停电或供电量不足及恒生公司供材料影响,造成无法连续施工作业;设计修改、变更,或政府临时性活动通知要求暂停施工,造成无法按施工计划安排施工作业或调整工作量增加施工工期;恶劣天气导致不能施工;不可抗拒因素或非卓典公司原因造成不能或影响无法正常施工等情况),工期顺延,恒生公司现场代表在事后24小时内对《工作联系函》予以签证确认,并回返签认意见给卓典公司,否则卓典公司《工作联系函》意见自然生效。3.恒生公司委派张金荣为施工现场代表,卓典公司委派郑孔华为现场施工代表。4.卓典公司进场后,如非卓典公司原因无法开展正常施工,恒生公司应予以承担窝工补偿每天2500元包干,连续停滞施工十天以上,卓典公司施工人员和机具可先行中间退场,双方协商相关放弃或继续等待施工。5.施工劳务进度款按月按进度支付,月进度款按劳务合同进度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支付,支护桩施工完毕五日内按劳务合同进度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支付,工程桩施工完毕五日内按劳务合同进度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支付,桩身应变检测合格后三日之内付足至百分之九十五,余下百分之五尾款在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至地下室顶板砼浇筑后七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恒生公司拖延支付劳务价款,应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七计算。6.螺杆桩施工结束,恒生公司收到卓典公司劳务决算书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认,并回返经签认后的《劳务决算书》给卓典公司,否则视为认可决算意见,决算书自然生效。2018年3月5日,因该工程项目位置处邵武市城区交通严管地段且施工场地之内的拆迁尚未全部完成,卓典公司正常施工作业有可能会遇到干扰因素影响无法持续,卓典公司与恒生公司在原《施工劳务合同》基础上签订《<施工劳务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卓典公司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期间若因停水、停电或恒生公司材料供应原因耽误,临时性中断,造成无法连续正常施工作业,恒生公司应给予卓典公司停工损失补偿。中间临时性停工时间累积每六个小时折算一个工作天,每个工作天按2500元计算补偿。恒生公司应承担付给卓典公司停工补偿的计算标准为:1.从停工当天开始至干扰影响施工作业连续正常开展的问题得到解决,停工累计日历天在壹拾天之内(含壹拾天),每天按2500元计算补偿。2.从停工当天开始至干扰影响施工作业连续正常开展的问题累计日历天已达到壹拾天以上仍未解决,同意卓典公司要求安排结算退场,从累积停工的第十一天开始至恒生公司对卓典公司结算完成并一次性付清尾款安排卓典公司全部施工装备顺利退出施工现场为止,这时段的停工补偿按每天20000元计算。恒生公司应承担卓典公司退场补偿80000元(若卓典公司正常连续施工完成支护桩和工程桩累计总根数已达到原武夷山建筑设计研究院2017年8月第一版设计施工图累计总根数百分之九十以上,恒生公司可不补偿退场补偿费)。正宇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工程项下各方各项履约承担连带责任,在《<施工劳务合同>补充条款》担保方一栏盖章。合同签订后,卓典公司自2018年3月开始施工,2018年3月27日,卓典公司与恒生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工程联系单》,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变更、施工任务通知、施工方案、现场签证、施工进度价款和决算,现场放线(点)成果确认,工程桩工程量计算单,场地施工条件限制、停电停水、不可抗拒的气候因素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等情况的文件,卓典公司由郑孔华签字生效,恒生公司以现场代表徐文签字生效。现场施工过程中螺杆桩灌注桩现场收方记录表均由徐文、郑孔华签字确认。2018年5月9日、10日,工程因文明城市检查停工2天。2018年6月27日,双方确认一份《工程联系单》,因正宇公司变更施工图设计方案,卓典公司自2018年6月3日起停工无法施工,2018年7月,第二版设计图纸出图。2018年7月16日、7月19日、7月21日、7月25日、7月26日均停工一天,其中7月21日停工原因系停水。卓典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完成施工,于2018年8月6日退场,施工完成支护桩和工程桩共304根,第一版施工图设计支护桩和工程桩总根数为357根。卓典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制作《工程结算书》,对施工工程量及停工补偿费、税费进行统计,恒生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工程桩成孔成桩781924.5元、支护桩成孔成桩184285.5元、工程桩钢筋笼制作38677.5元、支护桩钢筋笼制作20650元、退场补偿80000元、试桩停工补贴费20000元,上述费用共1125537.62元及7%税点78787.5元,停工补偿款565000元及7%税点39550元,所有款项总计1808875.12元,扣除已付工程款879950元,还需支付工程款928925.12元。卓典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将该《工程结算书》送达恒生公司代表徐文,恒生公司邵武项目部接收后未答复,卓典公司又于2018年12月18日将上述材料以挂号信方式邮寄至恒生公司住所地及恒生公司邵武项目部地址,恒生公司签收后仍未予以答复。恒生公司现已在卓典公司施工的螺杆桩基础工程上加盖地面建筑物。诉讼中,卓典公司申请保全恒生公司、正宇公司的财产,支出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本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恒生公司与卓典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合同》和《<施工劳务合同>补偿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中约定了卓典公司对福临东南2#楼(东南商业城二期延续项目)地下室支护和基础工程螺杆桩的施工进行劳务承包,卓典公司已于2018年8月施工完毕退场,根据《施工劳务合同》约定恒生公司收到卓典公司《劳务决算书》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认,并回返经签认后的《劳务决算书》给卓典公司,否则视为认可决算意见。卓典公司在施工完毕后制作了《工程结算书》,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意见为尚欠928925.12元。该结算书最早于2018年11月17日由有签收决算文件权限的恒生公司现场代表徐文签收,此后卓典公司还将结算书邮寄至恒生公司住所地及邵武项目部办公地,但恒生公司均未签认提出异议并回返给卓典公司。因此应视为恒生公司对卓典公司制作的《工程结算书》予以认可,该结算书于2018年11月23日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恒生公司未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付清余款,其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故对卓典公司以《工程结算书》结算的未付款928925.12元向恒生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责任,予以支持。此外,合同还约定恒生公司延期支付劳务价款应承担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七计算的利息,卓典公司以未付工程款928925.1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计算利息没有超过合同约定,可予以支持,故恒生公司还应支付卓典公司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928925.1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7%计算的利息。正宇公司作为恒生公司与卓典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合同》及《<施工劳务合同>补充条款》的担保人,合同中约定其为恒生公司、卓典公司的各项履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现恒生公司未能履行支付工程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正宇公司应对恒生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正宇公司应对恒生公司所欠付的工程价款928925.12元及前述确定的利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关于反诉部分。恒生公司主张卓典公司赔偿各项停工处罚损失517500元,该损失系由正宇公司聘请的监理单位对恒生公司开具的停工处罚,但恒生公司承包的建设工程尚未完工,正宇公司与恒生公司的工程价款未结算,监理单位仅是出具监理通知单通知恒生公司罚款事宜,并未通知卓典公司,而且该罚款的缴纳尚未实际发生,故对恒生公司主张的停工处罚损失,不予支持。恒生公司还主张卓典公司赔偿技术岗位员工工资损失及租用工程机械费用损失236877元,因该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且技术岗位员工本就属于恒生公司应配备的员工,不存在工资损失的情形,故对恒生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恒生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卓典公司工程款928925.12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7%计算的利息;二、正宇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恒生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3349元,减半收取计6674.5元,由恒生公司、正宇公司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672元,由恒生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恒生公司、正宇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的事实,即卓典公司退场的时间和2018年7月16日、19日、25日、26日停工的原因,本院将于下文中予以分析。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因各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案涉工程的造价;2.卓典公司是否应当向恒生公司赔偿延误工期的损失及其数额。关于焦点1:《施工劳务合同》第六条“劳务价款的决算和支付方法”的3.3.1款约定:螺杆桩施工结束,恒生公司收到卓典公司劳务决算书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认,并回返经签认后的《劳务决算书》给卓典公司,否则视为认可决算意见,决算书自然生效。2018年3月27日,卓典公司与恒生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工程联系单》,约定:对……施工进度价款和决算……等文件,卓典公司由郑孔华签字生效,恒生公司以现场代表徐文签字生效。已查明,卓典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将该案涉《工程结算书》送达恒生公司代表徐文,卓典公司又于2018年12月18日将上述材料以挂号信方式邮寄至恒生公司住所地及恒生公司邵武项目部地址。恒生公司在签收《工程结算书》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予以答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卓典公司制作的《工程结算书》中的造价可以作为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依据,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为1808875.12元,并无不当。关于焦点2,因案涉《施工劳务合同》及《<施工劳务合同>补充条款》均未约定施工工期,故恒生公司要求卓典承担赔偿延误工期损失的主张,没有依据,不能成立。基于前述,恒生公司提出的事实异议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本院不予审查和认定。
综上所述,恒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1元,由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熊建安
审判员  邱丽琴
审判员  吴彦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