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丰县常店镇人民政府、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1民初1369号 原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被告:丰县常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县常店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师寨镇丰沙路西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丰县常店镇人民政府、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