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21民初1604号 原告:***,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县。 被告:***,住丰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师寨镇丰沙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