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同、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7545号
原告:**同,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富,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师寨镇丰沙路西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同与被告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同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同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同负担。
审判员  唐恒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