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1财保329号
申请人:*顺利,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丰县。
被申请人: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解放路农资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顺利因承接被申请人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丰县公安局宋楼派出所的翻新工程,被申请人欠其工料款共计44800元,经多次催要始终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顺利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800元。申请人*顺利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顺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