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21民初1604号
原告:**,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县。
被告:***,住丰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师寨镇丰沙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