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工人。
被告徐州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中国电动车城B2-3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州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