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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徐州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工人。 被告徐州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中国电动车城B2-3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州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