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顺商初字第0006号
原告***,农民。
被告徐州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顺河镇顺昌路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州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3月9日上午9:30在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