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铁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民初5073号
原告:沈阳铁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11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文,辽宁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百荣,辽宁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立山街北友谊小区4号楼网点。
法定代表人:左春雨。
被告:鞍山市立山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40号,鞍山市立山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王英杰。
原告沈阳铁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立山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铁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
本院认为:沈阳铁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沈阳铁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铁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沈阳铁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5726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阳铁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小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爽